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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承租人欠繳租金之遲延利息計收方式

  • 一、有關承租人欠繳租金之遲延利息計收方式,自即日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欠繳租金,在分署未經聲請法院發給支付命令或訴請給付租金前,承租人已一次繳清或辦理分期繳納者,得免計收遲延利息。
    (二)承租人欠繳之租金及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已確認分署金錢債權存在:
    1、承租人於分署限繳期限前一次繳清欠租金者,遲延利息計收至清償日止。
    2、承租人無法一次繳清欠租金,於繳納期限前申請分期繳納者,視為承租人有清償欠租之意思表示,其遲延利息計收至申請分期付款之日止,並由承租人承諾如未依約定方式繳納,應依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名義,補繳分期付款申請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延利息。
    二、欠租催收作業手冊參、一、(五)、肆、一、(二)與說明二計收方式不合部分,停止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