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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案涉及本署經管國有土地之分工及辦理方式

  • 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案涉及本署經管國有土地,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貴分署(辦事處)每月20日前上網查詢或洽所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公開展覽之草案內容,倘涉有本署經管國有土地,應就變更之必要性、合理性、公平性作通盤考量,如有不同意見,應儘速報署,由本署提出。
    (二)本署就都市計畫變更案提出不同意見者,在縣巿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貴分署(辦事處)應列席說明本署意見,並隨時掌握審議情形。
    (三)各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變更前,有先徵詢本署經管國有土地之意見者,經本署函復後,貴分署(辦事處)應予以列管,並俟該都市計畫依程序辦理公開展覽或審議時作適當處理。
    (四)涉私人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或「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等規定申請變更案,應注意公平性、合理性,避免國有土地全部遭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情形,並主張國有土地應依規定與私有土地負擔相同回饋。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8點規定,工業區變更之開發方式有捐贈土地及自辦市地重劃2種,倘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試算並比較前述2種工業區變更之開發方式,審酌國有土地有無重複負擔情事。
    (五)非屬通盤檢討(即個案)變更案件,倘係私人為開發土地所提出之申請,請注意考量後續國有土地提供方式,以減少日後處理困擾。
    (六)為充分掌握各都市計畫變更案之辦理情形,請貴分署(辦事處)於每月5日前就都市計畫變更案涉有本署經管國有土地之相關資料及審議情形,填載於本署內網\\Pc50\share_file\署_改良利用組\都市計畫變更案資料夾之管控表(附件1),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原已填寫案件部分,請補填「類型」及「土地提供方式(個案部分)」2欄。
    2、俟都市計畫變更案經地方政府發布實施後,請於管控表刪除該案件資料。
    (七)自行檢查及稽查機制:
    1、各分署(辦事處)自行檢查機制:
    (1)各辦事處於每月25日填寫自行檢查表(附件2),並送所屬分署。
    (2)各分署於每月底填寫自行檢查表(附件3),除自行檢查外,並檢核所屬辦事處之填表情形。
    2、本署稽查機制:
    (1)平時:本署於接獲內政部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相關會議時,就各分署(辦事處)所填管控表辦理情形予以查核,如發現填載不確實或未填寫(即未填自101年1月1日迄今曾表達意見或102年3月22日以後辦理公開展覽且涉本署經管國有土地之案件)者,即以電話通知貴分署(辦事處)改進。
    (2)每年例行:本署每年底將該年度查核各分署(辦事處)填載管控表之情形,彙整簽報並就填載不實及未填寫情形次數最多者,函請提出檢討報告。
    (八)本署與各分署(辦事處)參與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作業流程圖如附件4。
    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涉及國有土地之處理」內部控制作業報告已置於本署內網內控專區,請逕下載參閱。
    三、本署102年3月22日台財產署改字第1025000208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