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核示本署及所屬分署代管遺產請求管理報酬時機及遺產現值估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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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示「本署及所屬分署代管遺產請求管理報酬時機及遺產現值估算基準」,請查照。說明:一、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必要時聲請法院酌定。為利實務作業,爰規範管理報酬請求時機及遺產現值估算基準(詳如附件)。二、本基準下達前,貴分署及辦事處已向法院提出請求管理報酬聲請,或業經法院裁定管理報酬者,繼續辦理至結案。
(財政部108年8月16日台財產接字第10830001930號函修正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之請求基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