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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風力發電業者申請提供開發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方式

  • 主旨:風力發電業者申請提供開發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處理方式,請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102年8月16日能技字第10204017650號函附該局102年7月18日召開「海域風場土地申請開發管制機制協商會議」紀錄及本署103年1月22日台財產署管字第10300021420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陸域土地處理方式:依「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 以下簡稱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時, 副知能源局。
    三、海域土地處理方式:海域範圍具公共使用性質,屬國有公用財產,本署為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無權核發海域範圍同意使用證明文件。除屬經濟部101年12月27日依「風力發電離岸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評選確定之示範獎勵案業者,且業經貴分署核發提供申請開發同意書者外,其餘申請提供開發海域土地案件均不予核發。
    四、本署101年10月1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00295151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