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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貴分署辦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於遺產管理期間,有涉及訴訟事項,得審酌個案情形,委請律師代理訴訟

  • 主旨:貴分署辦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於遺產管理期間,有涉及訴訟事項,得審酌個案情形,委請律師代理訴訟,本署90年1月30日台財產局接第0900002500號函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102年第9次署務會報紀錄丙、結論九(各分署代管無人繼承遺產案件頗多,相關公示催告、訴訟、清理等作業繁瑣,該等事務可否委外辦理,請接收保管組研究其可行性,以減輕人力負荷)及本署北區分署102年12月12日台財產北接字第10230039720號函辦理。
    二、茲經本署北區分署就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作業可否委外辦理研提處理意見,並分析結果,遺產蒐集、保管及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之事務性處理,尚無困難。至清償債權,涉及債權人申報債權真偽認定、債權文件審核;移交遺贈物或遺產,涉及遺贈是否有效、繼承人之身分確認等事項,若委外辦理,尚需分署及辦事處同仁複核審查,與受託單位溝通聯繫,程序繁瑣,除未減輕承辦人員工作量,權責亦難以釐清。故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作業中,宜僅就遺產變賣及訴訟事件委外辦理。
    三、遺產變賣,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代管遺產作業要點)第16點第4款規定,以公開標售或於公開市場為之,並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爰仍由分署或辦事處視個案情形斟酌辦理;訴訟事件,涉及法律專業,委任律師代理,除可爭取較大勝訴機會,對遺產權益保障有利,並能有效減輕人力負荷。至委任律師費用,依代管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3款規定,由遺產現金支出,遺產無現金或現金不足以支付者,由本署相關預算支應辦理,不以遺產可資支付律師酬金者為限,爰本署旨述90年1月30日函說明二不再援用。
    四、另本署旨述90年1月30日函說明一,有關法院選任本署或分署為遺產管理人之裁定,認不適當者,應向法院提起抗告,請另選任適當之遺產管理人乙節,依財政部103年1月22日台財產接字第10330000450號函修正之代管遺產作業要點第6點已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