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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地上建築改良物為未辦所有權登記者,應檢附之權屬切結書格式

  • 主旨:民眾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9條第1項規定申租、申購國有非公用基地, 地上建築改良物為未辦所有權登記者,應檢附之權屬切結書,格式如後附,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南區分署102年12月6日台財產南處字第10250022480號函辦理。
    二、有關立書人切結不實之買賣關係處理方式,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以下簡稱讓售作業程序)第13點第1款規定以撤銷方式辦理,考量撤銷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93條規定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不得行使, 為免因罹於除斥期間而無法行使撤銷權,爰於切結書中明定得採撤銷或解除該國有基地之買賣關係,以利貴分署依個案情形處理。讓售作業程序第13點第1款與上述核示事項不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地上建築改良物權屬切結書格式置於本署網站「法令查詢— 行政規則—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管理處分—出售—不動產讓售— 租用地讓售」及「法令查詢—行政規則—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管理處分—租賃—逕予出租—基地」項下。
    四、申請人或代理人如向貴分署洽詢切結書內容及法律效力時,請詳予說明俾其了解,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