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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出租基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之租金優惠辦理方式

  • 一、本署經管國有出租基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租金優惠計收方式、租約特約事項加註等事宜,請依本署102年10月8日「研商本署經管國有出租基地原適用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之租金優惠者,嗣因繼承或過戶移轉租賃權,新承租人於申請繼承或過戶換約期間之租金計收方式」會議結論辦理。
    二、請貴分署(含辦事處)即依附件通知函格式,全面以雙掛號通知國有出租基地適用「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租金優惠之承租人租約新增特約事項。
    三、本署87年6月16日台財產局管第87012643號函及附件87年6月9日「研商國有出租基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其租金優惠事宜案」會議紀錄,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