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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案件,其不動產取得原因為徵收者,應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辦理加註

  • 主旨: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局接管後,該不動產如原係以徵收取得,資訊單位應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其他事項類別代碼檔b-otyp增加代碼「YE21」為「原係徵收取得,標售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優先購買權」,業務單位並應配合至管理系統/批次異動作業/c23其他事項異動作業辦理加註,請查照。
    說明:查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第四項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五十九條分別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優先購買權。…」、「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