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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關於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人就地上權及地上建物辦理信託,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既已繼受原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不須與受託人辦理地上權契約換約。

  • 依法務部102年4月24日法律字第10203503970號書函略以,委託人將地上權信託移轉予受託人後,受託人就該地上權即得以其名義對外行使權利義務,且為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該部97年12月9日法律字第0970040417號函參照),並無與原所有權人換約之問題。且查「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17點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地上權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簽訂信託契約,應將本署與地上權人簽訂之地上權契約列為信託契約之一部分,且受託人承諾繼受原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並願一併受讓地上權及地上物之全部。綜上所述,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既已繼受原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故本署並不以與受託人辦理地上權契約換約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