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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本署經管國有文化資產(古蹟及歷史建築等)之處理方式及管理維護事宜

  • 主旨:本署經管國有文化資產(古蹟及歷史建築等)之處理方式及管理維護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102年2月18日台財秘字第10206903710號函(附影本1份)辦理。
    二、本署經管國有文化資產(古蹟及歷史建築等),請積極媒合政府機關或民間資源多元活化運用,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政府機關需用者:
    1、符合撥用規定者,優先以撥用方式提供。
    2、各機關運用民間資源多元利用者,得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47條第2項第3款規定辦理委託改良利用(實作流程請參考本署101年10月5日台財產局改字第10150006401號函)。
    3、倘各機關暫無取得國有古蹟或歷史建築使用權之需求,僅擬代為修繕者,得在其承諾自行負擔修繕費用、依相關法令施工、自負施工安全及因而衍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等事項後,由貴分署(辦事處)以公函同意之。
    (二)民間需用者:依國產法相關規定,辦理逕予出租、標租、委託經營等。
    三、在依前述處理方式多元活化運用前,請貴分署(辦事處)視國有文化資產(古蹟及歷史建築等)實際管理狀況,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古蹟管理維護辦法規定,將管理維護作業納入年度訂定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房屋)巡管計畫」及訂定管理維護計畫,以掌握並維護經管之古蹟及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現況,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至原每季應報之管理維護計畫列管表、管理維護計畫執行情形表,暫停提報,古蹟歷史建築基本資料表提報週期改為每半年1次,請貴分署(辦事處)按期辦理,並由各分署於每年1月20日及7月20日前彙整報署。
    五、本署(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8年8月1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2095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