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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購案件,經依規定註銷,倘申購人重新檢證申購,該申購標的業經上網公告及列冊送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期滿,免再辦理上網公告及列冊事宜

  • 主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購案件,經依規定註銷,倘申購人重新檢證申購,該申購標的業經上網公告及列冊送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期滿,免再辦理上網公告及列冊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本局臺灣中區辦事處101年9月24日台財產中處字第1014002303號函。
    二、依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附帶決議,出售、讓售之國有土地應上網公告,並將資料送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個月後始得辦理出售事宜。復依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附帶決議,時程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
    三、有關列冊期滿得辦理讓售案件,嗣後經依規定註銷,依本局98年5月2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12431號函說明五所示,申購人重新檢證申購,需重新辦理列冊事宜。考量依規定註銷之申購案件,倘申購人重新檢證申購,其申購標的未變更,如須重新辦理上網公告及列冊事宜,將延長案件辦理時程,且前次上網公告應已達行政機關資訊透明化之效果,爰自即日起類此案件免再辦理上網公告及列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