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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及分處標售接管抵稅之未上市且未上櫃公司股票,實務執行疑義

  • 主旨:所報貴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標售接管抵稅之未上市且未上櫃公司股票,實務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案陳所屬臺灣北區辦事處101年6月4日台財產北處字第1010013418號函辦理。
    二、本部101年5月18日台財產管字第10140009511號函(諒達)示,接管抵稅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雖於本部101年3月3日修正發布抵繳遺產稅及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實物管理要點)前,曾列標而未標脫,再次辦理標售時,仍應依該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以最近一次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之價值為基準,計算降價成數,並以重新計算後之價值為底價辦理列標,係指經3次或6次標售無法標脫者,進行資產重估後,曾列標而未標脫,再次辦理標售時之處理方式。實物管理要點修正發布前,接管抵稅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僅標售1次或2次未標脫者,應依修正後實物管理要點第8點第2款第2目(1)規定續處。
    三、依實物管理要點第8點第2款第2目(2)規定,經3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未標脫者,得降價二成列標。仍未標脫者,得再按前一次標售底價降價二成列標。同要點第8點第2款第2目(3)規定,經6次標售無法標脫者,移請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後,依本目(2)規定辦理標售。依上述機制接管抵稅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每列標3次未標脫,均需移還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以重估之每股淨值為每股標售底價繼續辦理標售,倘經重估或核算減資後,淨值為零或負值者,由貴局所屬各辦事處或分處繼續保管,視適當時機予以處理。
    四、至接管抵稅之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如因公司減資移還稽徵機關核算減資後之淨值者,因減資後其股數及每股淨值與核准抵繳當時皆不同,爰其減資後之標售,視為第一次辦理標售,依實物管理要點第8點第2款第2目(5)規定,其每股底價依稽徵機關核算之每股淨值計算,如未標脫,其後續之處理,應依實物管理要點第8點第2款第2目(1)至(3)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