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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接管抵稅之有限公司股權,准予公開標售方式處分

  • 有關後續標售作業,除處分價格依「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七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按核定抵繳金額計算。其奉准公開標售,經列標未能標脫者,得逕行按照原底價減一成計算,再行列標,其仍無法標脫者,得續減價列標。)辦理外,其餘比照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之辦理方式。爾後類此抵稅之有限公司出資額等權利,請於接管後即視適當時機予以標售,免再逐案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