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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接管抵稅之未上市且未上櫃公司股票,經標售三次仍未能標脫時,其後續處理方式

  • 一、關於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抵稅之未上市且未上櫃股票,於依本部八十六年三月四日會商結論(二)規定標售三次仍未標脫者,仍應依同結論後段規定,移還原核定之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資產重估,並表示處理意見。如仍須辦理標售,應以資產重估後之價值為底價,依同會商結論辦理標售。此所謂「資產重估」,經與會單位充分討論結果,咸認為係指將該抵稅股票移還稅捐稽徵機關時該公司之資產淨值而言。為確實掌握該公司之營運狀況,於該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本部國有財產局應通知原核定之稅捐稽徵機關一同與會,俾利蒐集該公司現有資產及營運狀況等資料。
    二、關於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抵稅之未上市且未上櫃股票,於依本部八十六年三月四日會商結論(二)規定標售三次仍未標脫者,是否應依本部八十六年五月二日會商結論(四)規定,邀請專業人士(或機構)就該公司進行企業診斷乙節,係因當時本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接管抵稅之臺灣富○達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係未上市且未上櫃股票,其股份已逾該公司發行總股份百分之五十,應否認屬國(公)營事業及是否介入該公司之經營管理尚有疑義,經研商認為需進行企業診斷,惟鑒於前述疑義既已奉行政院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臺八十六財三一八七一號函示:依該院經濟設委員會意見辦理,即不能因其持股比例逾該公司總股份百分之五十,即據以認定屬國(公)營事業;該等股票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儘速出售,俾維護國(公)庫之利益。該等股票於本部國有財產局依本部八十六年三月四日會商結論(二)規定標售三次仍未標脫時,毋需再邀集相關機關進行企業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