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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接管抵稅之未上市且未上櫃股票,其嗣後孳生增資配股之標售方式

  • 一、接獲該公司之增資配股時,原抵稅股票尚未列標者,應以原抵稅額除以標售總股數(即原接管股數加上增資配股股數),所得之每股單價為每股標售底價,一併辦理標售。如無法標脫時,應依財政部八十六年三月四日研商「接管抵稅之萬○冷凍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未上市公司股票處理事宜疑義一案」會議紀錄結論(二)(以下簡稱會商結論規定)辦理。
    二、接獲該公司之增資配股時,原抵稅股票已列標,惟均未標脫,且需依會商結論規定降價標售者,應以降價後之抵稅額除以原接管股數,所得之每股單價為每股標售底價,將增資配股一併標售。如無法標脫時,仍依會商結論規定辦理(即再降價二成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