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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接管抵稅之公司出資額處分方式

  •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該規定尚不包含公司之出資額,故公司之出資額尚不屬有價證券之範疇;另依民法第九百條規定:「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均得為質權之標的物。」,鑒於公司之出資額,具有財產價值,並得依公司法規定轉讓,且依法得為設定質權之標的物,且亦非為可讓與之債權,依此推論:公司之出資額應屬其他權利之性質。
    二、抵稅之公司出資額之財產性質,既經認定屬權利,其處理方式,應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七條,「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報經本部核定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