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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接管抵稅未上市公司股票出售未達稽查限額審計部同意接管後立即出售

  • 一、抵稅之未上市公司股票,於國有財產局接管後,立即出售乙節,同意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對於出售未達稽察一定金額之已上市與未上市公司抵稅股票案件,並免逐案徵詢本部意見。
    二、未上市且未上櫃股票標售底價之訂定法,係經由貴部召集各相關主管機關研商所得之結論,本部另無意見。惟鑒於抵稅股票之處分價格,攸關各級政府之財政收入,請督促稽徵機關,於核准以實物抵繳稅款時,應詳予認列該實物之真實價值,以免造成國有財產局接管後,無法變現繳庫或實際納庫數低於抵繳數過鉅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