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繼承人以被繼承人股票抵繳遺產稅,得逕向公司辦理過戶,無須先行辦理繼承過戶
- 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復規定「經主管稽徵機核准抵繳遺產稅之實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故本部國有財產局因繼承人以遺產中之公開發行股票辦理抵繳遺產稅而取得股票所有權時,得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抵繳函及抵繳股票明細逕向公司辦理過戶,並由公司於股票背面出讓人欄加註過戶事由係「抵繳遺產稅」等字樣以資明確,尚無須先行辦理繼承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