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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未具(退除役官兵)身份,其亡故後之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應聲請法院指定本局為遺產管理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臺北榮譽國民之家」安置之單身「大陸榮胞」及「反共義士」,因未具「退除役官兵」身份,其亡故後之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釋,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本局為遺產管理人。
    附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八十九)陸法字第八九一一五八五號函。
    大陸委會釋復略以:
    一、單身『大陸榮胞』及『反共義士』亡故後在臺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如渠等未具『退除役官兵』身分,應無從適用「兩岸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由榮家管理其遺產;如該單身『大陸榮胞』及『反共義士』之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則應適用該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人,管理其遺產。
    二、至榮家可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如榮家認為對該遺產繼承事件有利害關係者,則得由榮家主張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惟是否為「利害關係人」,仍應由法院依具體個案認定,即使法院認定榮家非屬「利害關係人」,榮家仍得促請管轄檢察官本於職權發動前揭聲請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之程序。
    三、另為因應榮家未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之單身『大陸榮胞』及『反共義士』亡故之後至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之前,及時處理其善後喪葬事務,請即建立列管上述人員名冊資料,派員加強溝通說明,並依渠等自由意願填具「委託書」或「預立遺囑」方式,委託貴家或指定特殊人士(第三人或遺囑執行人)辦理善後,俾取得處理善後喪葬事務之合法依據。再由榮家依具體個案,或以「利害關係人」或陳報管轄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俟法院裁定後,再將其遺產移轉該局處理,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