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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雖其生前預立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有關遺產事宜仍應聲請指定本局為遺產管理人

  •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按指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六十八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依來函所述,臺灣地區人民陳○南先生亡故,其在臺無繼承人,而其胞兄及胞姊均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符合本條項所定之「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人民」情形,應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始為適法。承詢陳君生前預立遺囑,指定 臺端為遺囑執行人,申請提領被繼承人儲存金融機構存款一節,按前揭遺產管理規定係為民法關於遺囑執行人之特別規定,有關遺產事宜,仍請依法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