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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各地方法院受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事件時,宜參酌辦理事項

  • 一、本件係依財政部七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臺財產一字第一三一七二號函辦理。
    二、嗣後各地方法院受理有關無人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事件時,宜參酌下列各項辦理:
    (一)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時,應注意審查聲請人有無檢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及遺產清冊,並於裁定後將該項資料連同裁定正本送達遺產管理人,以利執其行管理職務。
    (二)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而應准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時,應先審核可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如無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因此類拋棄繼承事件,多屬遺債大於遺產,形同破產,儘量避免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
    (三)被繼承人屬退除役榮民身份者,依行政院頒「國軍退除役官兵暨死亡遺留財務處理辦法」規定,應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勿選任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
    (四)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一條規定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儘量避免指定國有財產局為遺產執行人。
    (五)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所代墊各項費用及所請求報酬,屬遺產債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之規定,由遺產中支付之。
    (六)大陸隻身來臺人士之遺產,於裁定公示催告時,應顧及大陸合法繼承人之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