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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原省有非公用林業用地移交林務機關接管

  • 財政部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研商國有林地併同原省有非公用林業用地移交林務機關接管案」會議結論:
    一、有關國有(包含原省有)公用與非公用林地之認定及其權責機關,林務局及國有財產局見解不一,因案關林業政策,請國有財產局彙整研析相關機關意見,並與林務局會商後報院核定。
    二、於行政院核定國有林地之權責機關前,暫維持原管理機關,即國有林地繼續由國有財產局管理;原省有林地則由林務局管理。
    三、林務局經管之原省有林地,於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者,應依該局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臺財產局管第八九○○○○三一○○號函附八十九年一月十八、十九日召開「全面檢討國有林業用地出租作業及移交造林等相關事宜會議」會商結論(五)2決議(1):「林務機關經管之原省有非公用林業用地,尚未移交本局接管者,停止移交;前已移交本局接管者,除建地涉及處分者,由本局續處外,其餘移還林務機關接管。其未完成換約者,暫停辦理,連同已完成換約者,一併移還林務機關接管。」辦理,並補充執行事宜如下:
    (一)林務局已移交之原省有林地,除全筆屬建築用地及涉及處分者,由國有財產局續處外,其餘移還林務局接管。其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為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為國有財產局者,請林務局逕送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國有者,請林務局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原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經管之原省有林地,由國有財產局接管,不列冊移交林務局。
    (三)林務局經管原省有林地涉及放領者,由該局繼續辦理放領先期作業及實際作業。
    (四)原由林務局出租之原省有林地,經換訂為國有財產局租約或租期屆滿尚未完成換約者,於國有財產局移還林務局接管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前,為利林地妥善管理,避免移交過程發生管理之真空期,請林務局儘速辦理換約及林地管理相關事宜,以維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