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臺北市轄區內權屬未定土地產權歸屬登記一案
-
一、時間:民國80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
七、結論:(一)臺北市政府依行政院令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規定,經報奉行政院核准投資開發部分登記為臺北市有。(二)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保管使用者,為便於管理利用,登記為臺北市有,保管、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至道路溝渠、公園等係供全民使用,臺北市政府僅負維護之責,宜登記為國有,維護機關為管理機關。(三)非屬臺北市政府機關保管使用者,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國有財產局。(四)其餘尚有爭議部分,由雙方擇期會勘後列冊送內政部協調解決。(五)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詳列全部未登記土地清冊後,先行選擇二個行政區就上述各點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