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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取得所產生之廢置土地產權辦理程序,如其已完成登記,應無土地法第六十九條之適用

  • 一、查土地法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或遺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係指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而言。本案土地登記為國有,係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並無錯誤或遺漏情事,應無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之適用。
    二、復查地方政府因投資興辦工程擬報院取得所產生之廢置地產權,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係以該廢置地為未登記土地者為限。本案臺中市東區東勢子段九○—-八六、九○—-八七及九○—-八八號三筆土地於七十一年九月八日由臺中市政府層報取得產權計畫之前,業於同年一月十九日完成登記為國有,則臺中市政府所報顯屬不實,除原完成之國有登記應予維持外,行政院七十二年元月十九日臺內地字第一三五八六六函所核定事項應報請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