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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基隆河新生地產權歸屬

  • 一、據本院秘書處案呈臺北市基隆河新生地產權歸屬一案,經交據內政部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臺內地字第四八二三一八號函議覆「案經本部邀同鈞院主計處、財政部、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及臺北縣政府及陽明山管理局會商結果『關於基隆河新生地權利歸屬問題前經行政院以臺六十內字第九四三九號令核定按臺北地區防洪治本計畫第一期工程經費負擔比例分配有案,茲經原施工單位臺灣省水利局就原卷查明該工程除美援款外由中央、省、縣市局各負擔三分之一,計中央一億伍千萬元,臺灣省一億五千萬元,臺北市九千六百萬元,臺北縣三千九百萬元陽明山管理局一千五百萬元,共四億五千萬元,所產生之新生地及廢置之舊河道,除計畫闢為人工湖部份尚待填土或濬深仍需投資改良應暫不測量登記俟另行專案報請處理外,其現已填土完成者共約一萬餘坪,其權屬應登記「中華民國」持分150/450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省有持分150/450管理機關為該省政府水利局,臺北市有(包括陽明山管理局在內)持分111/450管理機關為該市政府,臺北縣有持分39/450管理機關為該縣政府,復查此項土地原係由防洪設施所產生故其處分所得價款應專案專戶儲存全部撥作臺北地區防洪治本計畫第二、三期經費之用,其處分方式及手續可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會同有關機關研商決定至前已出租之租金收入亦應依前開院令規定予以結算撥解同一專戶存』紀錄在卷。」等語。
    二、本案應照內政部等機關上項議覆意見辦理,關於國有持分部份所得價款撥作臺北區防洪治本計畫經費一節,應照本院臺六十財字第二八三九號令規定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