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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眷舍房地不符「已建讓售」規定,改辦騰空標售疑義

  • 一、為提昇國家資產運用效率,行政院92年7月10日核定之「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以下簡稱處理方案)以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之國有「眷屬宿舍」房屋及其基地為處理範圍。處理方案規定主管機關應督促管理機關,全面清查處理範圍內之國有眷舍房地,其經檢討已無公用之必要者,應由管理機關循行政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再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依法處理。
    二、另為加速國有眷舍房地之處理,鼓勵現住人儘速繳回房地,增加搬遷誘因,處理方案及行政院92年12月10日核定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均同時規定,各管理機關檢討已無公用必要,報請核定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可領取之一次補助費,分2階段而有不同之發放標準,第1階段係針對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眷舍房地,於92年12月31日以前,管理機關循序報送住福會辦理騰空標售,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定之日起3個月內遷出者,按中央公教住宅貸款標準(即簡任220萬元、薦任180萬元、委任150萬元)發給一次補助費;第2階段係就處理範圍內之眷舍房地,自93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管理機關始將眷舍房地報請辦理騰空標售者,則改按每戶眷舍基地公告地價總價30%,在24萬元至150萬元間發給一次補助費,或可選擇以優惠價格承購公教住宅、國民住宅。
    三、基上,核定辦理騰空標售之眷舍合法現住人,得按中央公教住宅貸款標準領取一次補助費,須符合以下條件:(一)眷舍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二)管理機關於92年12月31日以前報送本局住福會申辦騰空標售。(三)眷舍之合法現住人,自行政院核定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遷出。
    四、前述以報送申辦騰空標售時間分2階段決定一次補助費金額多寡之規定,其目的在希望現住人積極配合儘早搬遷,亦鼓勵現住人催促各管理機關儘速依規定報送處理,以期加速眷舍處理。此2階段辦理騰空標售為處理方案最大特色。
    五、處理方案於92年7月10日核定後,為免影響各眷舍管理機關辦理第1階段騰空標售時程,本局隨即於92年7月21日通函重申,各管理機關應於第1階段處理期限內,即92年12月31日前,循序經主管機關報送住福會收文處理,且合法現住人於行政院核定騰空標售之日起3個月內遷出,始得依現行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標準發給一次補助費。
    六、同時本局並於92年7月23日至7月29日分北、中區舉辦8場次說明會,以使各機關學校業務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瞭解處理方案內容、相關作業流程及應注意事項,並宣導各機關轉知眷舍合法現住人相關作業程序,俾配合眷舍之加強處理,各機關學校參加人員共約1,700餘人,查貴會暨所屬各處均有派員參加。各機關均依規定辦理,○○處於92年12月31日以前已報送27戶眷舍辦理騰空標售在案。
    七、有關國有眷舍房地之處理,事涉管理機關之權責,管理機關對經管及其所屬之眷舍房地,應確實清查檢討,其經檢討確無保留公用必要者,各管理機關自應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綜上,本案貴會於93年7月19日、95月2月20日將該等不合已建讓售之眷舍,依合法現住人之意願報送辦理已建讓售,經予退回後,貴會再於95年5月11日報送辦理騰空標售,已逾92年12月31日。有關合法現住人一次補助費之發放,尚乏按第1階段辦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