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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奉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案件,申購人逾期未檢證申購或未繳價承購者,業經財政部於101年10月16日以台財產管字第10140020242號函核示處理原則,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主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奉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案件,申購人逾期未檢證申購或未繳價承購者,業經財政部於101年10月16日以台財產管字第10140020242號函(副本諒達)核示處理原則,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讓售案件仍依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函續辦至結案者:
    (一)申購人於出售機關通知繳款前死亡者或申購人於出售機關通知繳款後未繳款前死亡,如經繼承人代為繳款者,請分別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30點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辦理。
    (二)申購人尚未完成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函規定之要件,應俟申購人完成核准讓售函規定之要件(如辦理變更編定為得容許申購人使用之用地類別)後,續處讓售事宜,惟為免申購人遲未完成或無法完成核准讓售函規定之要件,行政院或財政部有條件核准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案件,應定期(每年)向申購人或相關主管機關追蹤查證相關核准讓售函規定要件之申辦進度,並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加註代碼「1E15:有條件奉准專案讓售,應定期追蹤查證相關核准讓售函規定要件之申辦進度」控管。
    二、讓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循序重新報核:
    (一)申購人未於限期內檢證申購或繳價承購,且經註銷申購案後,再重新申購者。
    (二)讓售對象、標的、法令依據有變更者(讓售對象變更不包括讓售對象死亡,改由繼承人申購之情形)。
    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奉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案件,貴處(分處)書面通知申購人限期檢證或繳價承購時,應於通知書上註明:「逾期未檢證申購或未繳價承購者,原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函及同意承購之通知即失其效力,本處(分處)不再受原核准讓售函拘束」。
    四、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奉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案件,申購人未於限期內檢證申購或繳價承購,且經註銷申購案,應於產籍辦理加註,並將管理區分「待處理」釐整為適當管理區分。
    五、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奉行政院或財政部核准讓售案件,申購人改以承租方式使用者,本局不再受原核准讓售函拘束,嗣後申購人重新申請承購國有土地,應依受理當時法規審辦。至於租期屆滿前申請換約續租,如原租約已就續租事項作特別約定,當依約定辦理。
    六、檢送通知申購人檢證申請之書函(稿)範例供參。
    七、自即日起本局停止適用之函示詳如附件一覽表。
    八、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第23點規定本局另案修正。
    九、請各主機單位(本局資訊室、本局臺灣北、中、南區辦事處、本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本局臺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於「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其他事項類別代碼檔(C23欄)」新增加註代碼「1E15:有條件奉准專案讓售,應定期追蹤查證相關核准讓售函規定要件之申辦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