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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本局辦理結合中央與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開發國有土地實作流程

  • 一、本局辦理結合中央與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改良利用國有土地之方式為「合作」與「委託」,定義如下:
    (一)合作:本局與主管機關雙方分工辦理國有土地改良利用事宜,由主管機關負責規劃開發方式、招選適當對象及簽訂投資開發契約,本局負責與其所招選之對象簽訂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
    (二)委託:本局將改良利用國有土地業務全部委託主管機關辦理,包括與其所招選之對象簽訂國有土地租賃、投資開發契約。
    二、旨述實作流程(如附件),本局前於101年7月25日邀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本局結合中央或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開發國有土地(類BOT)作業手冊(草案)」會議討論,已依各機關意見修正完竣,及納入本局所編製之「如何『點石成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結合中央與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開發國有土地實作手冊」(以下簡稱實作手冊),請依實作流程辦理合作或委託國有土地改良利用業務。
    三、另本局98年7月6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850003341號函及101年2月15日台財產局改字第1015000066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