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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占用人於占用期間應繳納之使用補償金得分期繳納事宜(期數及年期等),請貴分署視實務作業執行情形,自行訂定內部作業規範,請查照。

  • 一、依本署101年1月20日台財產局秘字第10190000831號函附本署100年第12次局務會報紀錄丁、結論十二辦理。
    二、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以下簡稱占用要點)第7點第2項規定,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得准分期付款。使用補償金分期付款案件因申報地價、民眾還款能力等有因地制宜情形,爰分期付款得辦理之期數及年期等,宜由貴分署視實務作業執行情形,自行訂定內部作業規範據以辦理。
    三、另本署南區分署所擬占用人申辦使用補償金分期審核標準(草案)有關欠繳使用補償金扣除先付款後加收利息辦理分期乙節,與占用要點第7點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請併同檢討。
    四、副本抄送本署北區分署【貴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使用補償金(積欠租金)實施要點第2點前段有關使用補償金於加計遲延利息後得准予分期繳納之規定,與占用要點第7點第1項第1款規定不符,請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