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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風力發電機組扇葉於本署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上空運轉使用空間部分,以其扇葉360度動態迴轉垂直投影地面面積,扣除機座面積後,按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償金提供使用,請 查照。

  • 一、依本署100年7月8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04001717號函附100年6月23日召開「研商風力發電業者申請風力發電機組上空葉片動態投影使用國有土地計收償金等事宜」會議紀錄結論續辦,兼復本署中區分署100年2月22日台財產中改字第1005000494號函。
    二、考量風力發電業者申請提供開發、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或未登記土地案件,於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及許可開發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原則已有明確規範,故有關風力發電機組扇葉於未登記土地上空運轉使用空間之償金計收方式,以毗鄰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申報地價最高者2%計收,併予敘明。
    三、本署93年7月1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30019486號函附93年6月10日召開「研商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設置風力發電機組使用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自即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