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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宿舍有閒置、 低度利用及被占用情形者, 請依規定辦理

  • 一、依據本局100年2月1日簽陳行政院長有關各機關學校99年第4季經管公有宿舍及被占用處理之情形,吳院長批示:「照陳副院長所簽意見,餘如擬。」(按陳副院長意見略以:總數6萬8千戶宿舍,其中閒置及低度利用者,達2萬5千餘戶,似可進一步了解原因並予檢討。)
    二、復依據審計部抽查本局99年度1至8月份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略以(一)部分主管機關(政府)經管宿舍閒置之戶數及比率攀升:截至99年9月底各機關(政府)逾百戶者,計有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中農業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閒置戶數較97年度不減反增。部分機關經管宿舍經年閒置未能有效處理。(二)被占用宿舍經勸導已逾3個月者未依法訴追。
    三、經查各機關管理宿舍發生閒置者主要為:(一)分類不正確,誤認宿舍已用途廢止為閒置中。(二)國營事業機構因宿舍座落地段不佳,開發及標售不易,暫無法處理。(三)借用中與閒置宿舍混合,尚難整棟騰空移交國產局。(四)其他未善盡管理事宜等原因 。
    四、爲積極減少閒置及低密度利用宿舍,請各主管機關積極督導所屬配合辦理下列事項:(一)重新查明宿舍使用現況,正確分類,以求全國宿舍管理系統資料準確。(二)加強承辦人員訓練,各機關宿舍管理承辦人如尚未參加本局辦理之「全國宿舍管理系統」操作及法規宣導說明會,請踴躍報名受訓。(三)檢討宿舍是否仍有保留之必要,低密度利用及無使用必要者,應儘速移交國有財產局,俾提昇公產效用。(四)爲避免宿舍閒置,浪費國家資產,因故暫無法處理者可先行辦理綠美化事宜,讓該等房地成為環境或地價的正面貢獻者。
    五、請務必於「全國宿舍管理系統」建置正確被占用處理情形資料,至被占用宿舍經勸導已逾3個月者未依法訴追者,並請確實依照宿舍管理手冊第14點規定:「宿舍借用人違反本手冊有關規定,管理機關應集終止借用契約,並責令限期搬遷,最長不得逾3個月;對於拒不返還者,應依法訴追,並追償其不當得利。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