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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不宜再租賃民房供作單身宿舍

  • 查行政院民國60年12月29日台60人政肆字第40538號函:「...(二)各機關在無法調配或興建單身宿舍前,可自行斟酌經費狀況,由機關租賃房屋供住,其租金總額平均每月每一單身人員,以不超過200元為度,所需經費在年度事務經費項下勻支,不另增加」之規定,係因應當時單身公務人員不得申請輔購住宅,亦不得支領房租津貼之情形。茲民國77年修正之「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已將單身公教人員納入輔購住宅範圍;房租津貼亦於79年度待遇調整時,併入專業加給內支給。本案不宜再按行政院上函規定,租賃民房供作單身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