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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精省後續住「眷屬宿舍」,應符相關規定

  • 一、查依民國72年4月29日修正後之「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規定,宿舍種類分為「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及「職務宿舍」3種,已無「眷屬宿舍」種類。是以,於民國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借住宿舍者,不得以「眷屬宿舍」名義配住,且悉應依該規則第249條第2項:「…借用人調職…,應在3個月內遷出」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74年7月5日74局肆字第18741號函釋略以:「…至行政院74年5月18日台74人政肆字第14927號函核示:『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退休,而現仍續住修正前規則所定眷屬宿舍之退休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並不適用調(離)職人員。綜上規定,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與修正後,對調(離)職人員並無得續住宿舍之規定,且均明定應在3個月內遷出宿舍。」
    三、復查「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員工權益處理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配住眷屬宿舍之現職人員,因機關裁撤或隨業務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原配住之眷屬宿舍,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但該現職人員如移撥中央或地方機關後,再經調職或離職時,應於調職或離職後3個月內遷出。」又同辦法第13條規定:「本辦法自中華民國87年12月21日起施行…。」。而銓敘部87年12月18日87台法五字第1708204號函送編印之「省公務人員權益保障計畫書」第8頁參、「安置及保障措施」部分亦載明:「有關安置及保障措施之適用時間起始點,係以個別組織調整之日起算。」是以,前配住眷屬宿舍之現職人員,如於前述「員工權益處理辦法」施行後(民國87年12月21日以後),有該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機關裁撤或隨業務移撥」情事者(係以個別組織調整之日起算),始得適用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