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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台北市政府建議對居住公有宿舍者酌予提高收取員工宿舍管理費案

  • 一、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四一(三)一2規定:「房租津貼項目已在79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由於現行公教人員薪資結構並無房租津貼項目,且該項房租津貼與員工宿舍費性質及經費來源均不相同,其扣回數額亦非用作宿舍管理費,故建議提高員工宿舍費一節,與公教人員薪資結構尚無直接相關,合先敘明。
    二、至有關收取居住宿舍員工費用問題,依行政院民國81年10月19日台82人政肆字第38267號函訂定之「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6項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關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管理費之標準,由各機關學校參酌宿舍面積、使用設備、地區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自行訂定之。」本案仍請參酌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