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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眷舍因機關發展需要拆除之處理規定及職務宿舍管理費之收取等管理方式

  • 一、有關「宿舍處理」之範圍:查行政院民國72年5月18日台74人政肆字第14927號函核示事項二、三分別規定:「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退休,而現仍續住修正前規則所定『眷屬宿舍』之退休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之人員,其所配住宿舍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眷屬宿舍』者,亦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是以,原住戶若屬72年「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眷屬宿舍者,不論係於72年以前退休,或已於72年以後退休,依上開行政院台74人政肆字第14927號函之規定,均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所稱「處理」,係指眷屬宿舍除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辦理騰空標售及現狀標售外(按:行政院民國92年12月8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10541號廢止該辦法;行政院民國92年12月10日院授人住字第0920310544號函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如機關擬依規定興建職務宿舍而拆除,或為應各機關學校發展需要而拆除,或改變用途等,均屬於處理之範圍。至本局民國83年5月6日83局給字第16901號函說明三有關「眷屬宿舍如改建職務宿舍,對原合法現住之退休人員,由宿舍經管機關考量安置,如准其借住職務宿舍,應簽訂借用契約」一節,與事務管理規則第249條「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得依左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之規定有所牴觸;且本局民國84年6月27日84局給字第21027號書函關於於眷舍現住人可否改配宿舍一節,規定「現住人如係現職人員,可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申請借住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至退休人員依前開院函規定(指行政院台74人政肆字第14927號函)係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不合再改配其他宿舍。」基於後令優於前令之原則,本局83局給字第16901號函說明三應停止適用。
    二、有關72年「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眷屬宿舍之現職人員,改借職務宿舍之借用期限一節:查民國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各機關公用宿舍分為「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及「職務宿舍」3種,已無「眷屬宿舍」,故於上開管理規則修正後借用宿舍者,均不得以「眷屬宿舍」名義配住。是以,於民國72年「事務管理規則」修正以後改借用職務宿舍者,其宿舍借用期間,自應照事務管理規則第249條之規定,以借用人任職各該機關期間為限。
    三、原住戶若屬72年「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借住職務宿舍之現職人員,改借其他職務宿舍,其借用期限一節:查民國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借住職務宿舍者,依該規則第249條規定,宿舍借用期間,自以借用人任職各該機關期間為限。
    四、有關安置原配住眷屬宿舍住戶依院方規定收取使用費及管理費一節:依前開各項說明,貴院如因院區發展需要,擬拆除部份老舊宿舍,原住戶如為退休人員,依行政院台74人政肆字第14927號函規定,係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不合再改配其他宿舍。現住人如係現職人員,可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申請借住「職務宿舍」或「單身宿舍」另查行政院民國81年10月19日台81人政肆字第32867號函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第6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收取管理費,由宿舍管理機關學校經收後悉數解繳國庫。管理費之標準,由各機關學校參酌宿舍面積、使用設備、地區及必要之維修費用等因素自行訂定之。」又事務管理規則第246條規定:「各機關宿舍之管理,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其管理方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之。」是以,有關職務宿舍管理費之收取等管理方式,仍請貴院本於權責依上開規定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