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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教師(練)及其眷屬得否一併借住單身宿舍疑義

  • 一、查依民國72年4月29日修正後之「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規定,宿舍種類分為「首長宿舍」、「單身宿舍」及「職務宿舍」3種,已無「眷屬宿舍」種類。是以,於民國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後借住宿舍者,不得以「眷屬宿舍」名義配住,合先敘明。
    二、再查「事務管理規則」第249條規定:「各機關編制內人員,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一、機關首長任本職期間,得借用首長宿舍。二、因職務上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得借用單身宿舍。三、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人員,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職務宿舍。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以借用宿舍1戶為限。」另查行政院民國81年10月19日台81人政肆字第32867號函訂定之中央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之設置管理規定事項,規定各機關學校規劃興建之職務宿舍,其每戶最大面積,供公、教員工暨其隨居任所之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者,以106平方公尺為限;供單身教職員工居住者,以33平方公尺為限。是以,單身宿舍僅供單身員工居住為限,故各機關學校建置單身宿舍及職務宿舍,自應將房屋面積納入考量。
    三、復查「事務管理規則」第251條規定:「各機關宿舍之種類、等級及其供借對象,由各機關按房屋之面積、質料、環境、設備及人員職級自行訂定。」第252條規定:「各機關宿舍之核借,應視宿舍種類等級,依照請借登記先後,以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前項核借宿舍,由各機關就請借人之職務、職等、年資、眷口、考績練(成)等項自行訂定積點標準,無法計點者,得以抽籤方式決定。」
    四、又查「事務管理規則」第246條規定:「各機關宿舍之管理,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其管理方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之。」綜上,本案該校教師(練)及其眷屬一併借住單身宿舍,似欠允當,至宿舍之建置及借用管理,仍宜由宿舍經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據前述相關規定自行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