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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有關中央與地方各機關首長宿舍之租金及裝潢費用標準案

  • 一、首長宿舍應以各機關經管之公用財產自行調配為原則,無法調配時,得以價購或自行興建方式循預算程序辦理,必要時得暫以租賃方式建置。
    二、本院所屬各機關如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以租賃方式建置首長宿舍,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一)各部、會(含相當層級)無說明一之宿舍可提供首長借用時,得專案報請行政院核准,自行租賃房屋作為首長宿舍;其每月租金,以調查當地房租租金最高部分前四分之一平均單價為限。各部、會(含相當層級)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最高以150平方公尺為限;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學校簡任第12職等以上首長宿舍室內使用面積,最高以115平方公尺為限。一次性裝潢費用,每平方公尺不得逾新台幣9千元。上開費用,由各機關本撙節原則,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有關宿舍內部之財物,應依「事務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妥為管理。(二)租賃首長宿舍,應將每月租金及一次性裝潢費用陳報本院核准後辦理。(三)各部、會、局、處、署等機關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目前已租賃房屋作為首長宿舍者,得續住至租約期限屆滿時為止。其後不得續租。
    三、其他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議會如以租賃方式建置首長宿舍,得參照前開規定辦理。
    四、位於台北市、縣地區各部、會、局、處、署等機關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如因職務需要,得依規定向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借用承德首長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