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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94年7月1日修正之「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部分相關疑義乙案

  • 一、查行政院94年6月30日院授人住字第0940305035號函修正之「事理手冊」宿舍管理部分第20點規定:「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目前尚無其他法令規定宿舍上述費用之支應方式。是以,借住職務宿舍之借用人,依規定應自行負擔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
    二、次查「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部分第13點規定: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是以,職務宿舍原有之設備及家具自然損壞,自未合由管理機關採購新品。
    三、另查「事務管理手冊」宿舍管理部分第3點規定:「首長宿舍:指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四級機關首長借用之宿舍,應依前述第13及20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