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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建議將國立高中職學校校長借住之宿舍,列為「首長宿舍」案

  • 一、查宿舍管理手冊第3點第1款規定:「首長宿舍:指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乃延續原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之規定,且明定依「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規定其借用及管理方式,執行以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向無疑義,目前實不宜更迭異動。
    二、次查本局92年12月19日局授住字第0920310981號函已明定:「92年5月15日修正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第2項規定:『……所稱首長宿舍,指各部、會(含相當層級)以上層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由行政院定之。』,是各機關學校於92年5月15日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前已借出之首長宿舍,惟修正後不符借用資格者,基於法規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之考量,可續住至任本職期滿為止,嗣後應依修正後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另查行政院46年頒訂之事務管理規則玖、宿舍管理第18條規定:「眷屬宿舍之傢俱水電,不得由機關供應。」72年修正後,第255條規定:「首長宿舍及單身宿舍內必備之傢俱,由各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予以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94年修正之宿舍管理手冊第13點規定:「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
    四、是以,自72年修訂事務管理規則以來,向無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機關提供之規定。現行各機關職務宿舍原有之設備及家具自然損壞,自未合由管理機關採購新品予以更新,至是否予以修繕乙節,宜依「事務管理手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部分之相關規定辦理,且可視宿舍設備及家具實際設置情形,考量調整至單身宿舍供借,併予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