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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現職公教人員借用宿舍,其借用契約是否辦理公證疑義一案

  • 宿舍管理手冊第9點第1項規定,借用宿舍經核定後,事務管理單位應即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借用人接獲通知後,應在15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準此,為確立宿舍借用管理制度,杜絕公教人員違反規定占用宿舍,現職公教人員借用宿舍時,仍應簽訂借用契約並經法院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