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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相關函示,不合時宜或已納入規定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下列函示停止適用:
    (一)不合時宜或已無是類案件者
    1、本局88年7月21日台財產改字第88015637號函。
    2、本局99年8月9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900243001號函。
    3、本局100年12月15日台財產局改字第10000366591號函。
    4、本局100年12月21日台財產局改字第10050006011號函。
    (二)回歸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委營要點)或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者
    1、本局90年2月8日改第0900003577號令。
    2、本局90年3月1日台財產改字第0900004087號函。
    3、本局90年6月29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00016930號函。
    4、本局90年7月4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00017336號函。
    5、本局92年2月6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20003418號函。
    6、本局93年3月10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30007523號函。
    7、本局93年8月16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30022650號函。
    8、本局94年4月8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40010159號函。
    9、本局94年6月2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40013545號函。
    10、本局94年8月2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40021355號函。
    11、本局98年6月16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850002952號函。
    12、本局99年12月9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950005241號函。
    (三)與國有財產法第13條及委營要點規定不符者
    本局93年1月7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30000560號函:經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獨資商號,得類推適用委營要點第4點第2項但書及第5點第4款規定辦理專案委託經營。
    1、查89年訂定委營要點之說明,係以國有財產法第13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為法源,故委託經營之受託人無法為自然人。其中之適當機構,依委營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係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又委託經營期間在1年以下者,依同項但書規定,得由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受託經營。
    2、次查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78號裁判要旨,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足當之。茲獨資商號屬個人事業,非前述之適當機構或非法人團體,爰不得為委託經營之受託人。
    二、下列研習會、研討會之結論、研商結果或主持人裁示,涉通案性者,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不應再引用:
    (一)本局87年11月19日台財產局改字第87026355號函附87年9月21日至23日「收回臺灣土地銀行代營國有土地計畫研習會」綜合檢討會議紀錄。
    (二)本局91年5月15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10012192號函附91年4月17日「國有非公用財產改良利用業務研討會」會議紀錄。
    (三)本局92年11月25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20034968號函附92年11月6日至7日「國有非公用財產改良利用研討會」會議紀錄。
    (四)本局95年1月3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50000209號函附94年12月12日至14日「94年度國有非公用財產改良利用研討會」會議紀錄。
    (五)本局96年1月9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60000854號函附95年12月14日「95年度國有非公用財產改良利用業務研討會」會議紀錄。
    (六)本局96年12月18日台財產局改字第09650004350號函附96年11月7日「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業務相關事宜檢討會議」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