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0年4月6日院臺建字第1000015244號函副本及附件(附影本各乙份)辦理
二、下列本部函示及會議紀錄結論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本部85年4月16日台財產二第85008166號函附85年4月5日「研商關於國家公園範圍內公有土地,是否均應避免出租、出售案」會議紀錄。
(二)本部85年5月13日台財產二第85009875號函。
(三)本部87年8月4日台財產管第87017281號函及87年6月5日「研商民眾申請承租、承購國家公園範圍內國有土地案件之處理」會議紀錄。
(四)本部87年12月9日台財產管第87027877號函。
(五)本部95年1月18日台財產管字第0950001926號函附95年1月16日「研商國家公園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購案件之處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六)本部98年8月27日台財產管字第0984002197號函附98年8月11日召開「續商『國家公園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購案件之處理』事宜」會議紀錄。
(七)本部99年5月27日台財產管字第0994001053號函附99年5月17日研商國家公園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案件之處理原則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八)本部99年11月3日台財產管字第0994002602號函附99年10月28日「研商國家公園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申請案件相關處理事宜」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