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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保安林地之土地在移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接管前,不辦理出售(含標、讓售)、新辦出租(含標租)、委託經營、簡式合作經營,及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 主旨:本局經管屬國有保安林地之土地,應移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接管,在移交前,不辦理出售(含標、讓售)、新辦出租(含標租)、委託經營、簡式合作經營,及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請 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77年1月21日臺77經字第1959號函示,國有林之土地管理機關應登記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林務局並以96年6月28日林政字第0961720589號函示,有關管理機關非登記為該局之區外保安林地,經該局96年6月14日召開會議研商,將先就使用現況為可回復營林使用者,於96年7月31日前,先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而現況屬無法營林使用者,則將由各林管處於同年7月31日前辦理現況檢討,經檢討無法解除保安林者,則於同年9月30日前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該局。本局以96年7月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600180520號函請貴處(分處)配合辦理造冊移交作業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