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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本局95年2月2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50005146號函,停止適用

  • 主旨:本局95年2月2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50005146號函,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97年5月15日第93次業務座談會議紀錄貳、決議事項四辦理。
    二、基於以下理由,本局前述95年2月23日函停止適用:
    (一)本局前述95年2月23日函有關考量「整體利用」係屬抽象性之宣示及規範,鑑於國有財產法並無規定出租、出售須考量「整體利用」,且「整體利用」確屬高度抽象觀念,及土地具有區位性、異質性、可塑性、用途多樣性及社經位置可變性等特性,本局實難就適宜整體利用與否擬訂通案具體標準,致使各分支機構執行困難,並易產生衡量標準、見解不一情形。
    (二)又,本局前述95年2月23日函示,係緣於若將大面積高價值土地部分出租,恐影響剩餘國有土地之整體開發利用效益,及為免大面積國有土地遭多次分割處分。茲因本局經管之出租國有土地,倘經承租人辦理承購後,再取具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購毗鄰之國有土地,依財政部97年7月14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12261號函示之規定,其讓售價格,須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參考市價查估辦理,無法再享受按當期公告現值計價之優惠,已兼顧國庫權益。
    (三)依本局前述業務座談會議貳、決議事項四已決議略以,基於本局前述95年2月23日函規定係抽象性之宣示及規範,無具體作法,辦事處執行非常困難,且易滋生認知不同造成爭議,及有關整體開發利用之認定原則,以宜否選列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為判斷標準,本局前述95年2月23日函應停止適用。
    三、有關國有土地整體開發利用之認定原則,於本局前述業務會議紀錄規定,以宜否選列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為判斷標準,故本局95年10月14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50031163號函附同年6月9日研商「國有基地出租、出售如何規範合理整體利用」會議紀錄,亦停止適用。
    四、另,本局前以97年4月29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74000633號函請 貴處(分處)研擬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出售是否應考量「整體利用」之具體可行意見報局,免予辦理。
    五、至有關國有非公用土地選列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之處理原則,刻由本局研擬中,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