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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有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陳報「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土復育方案)因現行法令均有規範可供執行管理,建議回歸各部會現行法規辦理一案,業獲行政院核復同意辦理

  • 主旨:有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建會)陳報「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以下簡稱國土復育方案)因現行法令均有規範可供執行管理,建議回歸各部會現行法規辦理一案,業獲行政院核復同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經建會97年9月26日都字第0970004356號函(檢送該函暨附件行政院同年9月22日院臺農字第0970041407號函、經建會同年9月12日都字第0970004105號函影本各乙份)辦理。
    二、本局經管國有土地之管理,既回歸國有財產法辦理,有關國有耕、林、養地承租人未依租約使用租賃物之處理,刪除本局96年10月31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640018601號函核示事項一(一)2「但屬山坡地、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之土地,除屬行政院核定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國有林地移交林務機關接管計畫』範圍內之林地,得依本局96年5月1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640008080號函示通知承租人限期伐除外,應依國土復育方案規定立即終止租約收回。」、二(二)4(1)「但屬山坡地、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之土地,除屬行政院核定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國有林地移交林務機關接管計畫』範圍內之林地,得依本局96年5月16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640008080號函示通知承租人限期伐除外,應依國土復育方案規定立即終止租約收回。」,及本局97年2月2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740001871號函核示事項一(二)1「但屬山坡地、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之土地,如有超限利用情形者,應依國土復育方案規定立即終止租約收回。」文字。
    三、考量本局執行中之「國土保育範圍內現有超限利用、濫墾、濫建限期拆除、廢耕執行計畫」(簡稱A計畫)及「違法濫墾濫建地區鼓勵人民配合返還林地拆除濫墾、濫建執行計畫」(簡稱B計畫)係國土復育方案項下之執行計畫,該方案停止後,A、B計畫是否繼續執行,本局已函請經建會核示,在未核復前,原受限不得出租、出售之被占用地後續如何處理尚待研商,故原擬以訴訟方式收回土地之AB計畫標的,請暫緩提起訴訟。
    四、其餘本局經管國有土地之出租、出售及管理後續如何因應處理,將召開會議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