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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受理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購回土地案件之處理時限是否應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附帶決議辦理乙案。

  • 主旨:所報受理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購回土地案件之處理時限是否應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會)附帶決議辦理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分處98年6月4日台財產北金字第0989000476號函辦理。
    二、財委會之附帶決議雖不具法律效力,惟基於對立法院之尊重及行政對立法負責精神,本局業於98年5月22日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12431號函請各地區辦事處、分處配合辦理相關事項。貴分處依離島建設條例規定處理民眾申請購回之土地案件,配合執行財委會上開附帶決議,應不致違反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且因申請購回土地價格係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縱收件與通知繳款日期跨越不同年度,亦不致影響申請人權益。是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購回國有土地之處理,請於接受申請時即辦理上網公告、列冊送財委會、及進行勘查、審查等作業,並於接受申請30日內答覆申請人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請同時告知俟列冊送達財委會3個月後始可通知繳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