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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關於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附帶決議,出售、讓售之國有土地應上網公告,並將資料送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個月後始得辦理出售事宜乙案,請配合辦理相關事項。

  • 主旨:關於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附帶決議,出售、讓售之國有土地應上網公告,並將資料送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個月後始得辦理出售事宜乙案,請配合辦理相關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結論辦理。
    二、立法院財政委員會98年5月6日召開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會議結論以:本局及所屬歲入預算「土地售價」凍結五分之一案,同意解凍,但附帶決議:出售、讓售之國有土地應上網公告,並將資料送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個月後始得辦理出售事宜。
    三、為執行前述會議結論之附帶決議,出售國有土地應上網公告部分,請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另原無須辦理預為公告之抵稅土地及國私共有土地2類土地,於擬辦理標售前,亦須辦理上網預為公告事宜。
    四、關於資料送達(以本局發文日起第10日為送達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個月後始得辦理出售部分,係指本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自98年5月18日(含)起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至第52條之2規定或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收件之申購案件,以及自98年5月18日(含)起依國有財產法第53條、第54條規定標售前辦理預為公告案件,請 貴處自98年6月起彙整所屬分處前一月資料,於每月5日前列冊(格式如後附)送達本局,俾由本局轉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大面積國有土地中原列屬基金、事業用土地擬辦理標售前,亦請 貴處彙整所屬分處資料,連同前開資料,一併於每月5日前列冊送達本局。
    五、列冊送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個月後,得辦理標售、讓售之案件,倘嗣後列標土地未標脫,該等已列冊土地再次辦理標售時,免再辦理列冊事宜。申購案件嗣後經依規定註銷,則請重新辦理列冊事宜。
    六、又為利預算執行,於98年5月18日以前業依讓售作業程序第15點規定辦理收件之申購案件、已上網預為公告之擬標售一般國有土地、以及擬標售原列屬基金、事業用已公告期滿徵詢相關機關無意見之大面積國有土地,不受資料送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3個月後始得辦理出售事宜之限制,請逕依規定辦理。
    七、為免延宕申請案件處理時程, 貴處(分處)於列冊送立法院後之3個月期間,亦可辦理勘查、估價、審查等作業。
    八、因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會議結論,致申請案件需送達立法院3個月後,始可辦理出售等情,請 貴處(分處)適時以書面向申請人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