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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依規定簽訂「國有房地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承購人,倘發生繳款困難,提出延長繳款期限及增加分期期數申請時之處理方式

  • 主旨:關於依規定簽訂「國有房地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承購人,倘發生繳款困難,提出延長繳款期限及增加分期期數申請時,請依說明二、三處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8年3月3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84000328號函送98年2月11日召開「研商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讓售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分期付款作業規定修正事宜」會議紀錄六、會商結論(三)續辦。
    二、承購人屬宗教團體(寺廟、教會)部分:考量宗教團體之收入以民眾信仰捐獻為大宗,以時值國際性金融風暴及整體經濟蕭條下,向民眾募款不易;再者考量宗教信仰為人民寄託,倘其無力付款,雖得依「國有房地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第7點約定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惟其後續之強制執行確有拍賣、點交等實務困難,參考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私立學校之分期付款之繳款期限及分期期數,同意其未付之價款總額,以6個月為一期,總繳款期限最長不超過7年,按期平均攤付為原則。
    三、承購人屬一般人(即非屬宗教團體)部分:本局98年2月11日召開首述會議時,據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與會代表表示,金融機構並無不予承作貸款情事,可請其向金融機構申貸以繳納價款。至其倘有繳款困難而無法向金融機構申貸,是否宜採上述方式辦理,視個案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