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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區段徵收範圍內本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公告徵收後,不得辦理出售

  • 主旨:區段徵收範圍內本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公告徵收後,不得辦理出售,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內政部97年12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4613號函(檢送該函影本乙份)辦理。
    二、有關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是否得比照私有土地於土地登記簿註記徵收公告日期及文號,並自公告之日起限制移轉疑義乙節,經內政部上述函釋示略以,「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為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所明定,另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區段徵收土地前,應先協調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原管理機關,確定其處理方式後,於領取地價款或經核定領回土地後,逕由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亦為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47條所明定,準此,區段徵收範圍內公有土地之處理方式,現行規定至為明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自應依法配合辦理,倘於公告徵收後再辦理出、讓售作業,與上開規定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