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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財政部98年 7月 3日台財產改字第09800149651號函執行疑義

  • 一、依財政部98年1月10日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修正後處理原則)第7點規定,更新單元內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合計500平方公尺以下,且占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四分之一以下,非屬參與分配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於更新事業計畫奉主管機關核定後,讓售與實施者。茲宏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築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台北市信義區犁和段一小段165地號等2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範圍內同小段144-4地號等5筆國有土地,既非屬應參與分配之土地,該公司申請讓售乙節,符合規定。
    二、有關台北市政府核定宏築公司所擬事業計畫中,已載明國有土地以標售方式處理部分,依內政部98年3月4日內授營更字第0980801541號函附98年2月24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已核定國有土地辦理變更處理方式」會議紀錄六結論(一)略以:「實施者縱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中表明國有土地以『標售』或『讓售』方式處理,嗣後如該都市更新案係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其範圍內國有土地仍得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分配更新後房地。」。亦即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國有土地,於事業計畫核定後,尚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3項第4款規定讓售實施者。故實施者依修正後處理原則規定,申請讓售時得辦理之。
    三、至於財政部98年7月3日台財產改字第09800149651號函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得維持辦理標售者,係對於原經本局所屬分支機構向更新主管機關或實施者明確表達以標售方式處理後,未於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表達變更處理意見,且該事業計畫已於98年1月10日前經公開展覽期滿者,基於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政策立場,及維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公開展覽後之安定性,得應實施者要求,依本局所屬分支機構原表達之意見辦理。尚非不得依修正後處理原則規定參與分配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同函已併核示在案。